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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林奎与张海旺侵权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奎,张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奎,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西村。被执行人张海旺,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秦家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晋民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海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海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旺银行存款982100元,(其中执行费12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