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XX飞诉被告孙忠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孙忠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XX飞,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搭理人张涛、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明,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被告孙忠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飞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