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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余大耐与洪赛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大耐;洪赛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余大耐,男,汉族,1950年9月19日生,香港人,住香港。被告洪赛华,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3日开始未办理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余某。同居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于是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孩子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2010年12月22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余大耐与被告洪赛华双方同意同居所生女儿余某由被告洪赛华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原告余大耐与被告洪赛华双方同意原告名下的位于海丰县海城镇广富路联河小区东侧B栋西梯301号房产一套(粤房地产证字第××号)归女儿余某所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斯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