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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金太亚麻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县旗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金太亚麻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县旗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36号原告(反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金太亚麻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00228-5)。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富便道4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博,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勤、李学敏。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旗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1723-3)。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安华村。法定代表人:沈兴康,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锋,系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金太亚麻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旗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和对原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金太亚麻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旗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绍兴县旗顺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齐齐哈尔市金太亚麻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