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海法温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广西××海运有限公司与唐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海运有限公司,唐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温保字第8-1号申请人:广西××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港口区××国××楼。法定代表人:余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某、黄某某。被申请人:唐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四桥西××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广西××海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应申请人广西××海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甬海法温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唐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所属的“瑞达9”轮所载货物煤炭约1200吨(以实际卸货数量为准)。现由于收货人温州市丰源燃料有限公司已为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40万元的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被申请人唐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所属的“瑞达9”轮所载货物煤炭约1200吨(以实际卸货数量为准)的扣押。审判长  陈肖尔审判员  吴胜顺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临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