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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史怀军、吕燕与闫孝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怀军,吕燕,闫孝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号原告:史怀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吕燕,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闫孝荣,男,44岁,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史怀军、吕燕诉闫孝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怀军、吕燕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闫孝荣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闫孝荣的无牌自卸货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