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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秀武与晟茂(青岛)先进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武,晟茂(青岛)先进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3057号原告胡秀武,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湃,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晟茂(青岛)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宏伟一路17号。法定代表人PETERWINGHAYOW,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武与被告晟茂(青岛)先进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秀武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秀武自愿撤回对被告晟茂(青岛)先进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准予原告胡秀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胡秀武承担。审判长  张钧涛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