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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18454)。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沿山河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夏善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炳,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8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