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彬彬与黄爱辉、陈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彬彬,黄爱辉,谢卿超,苏春兰,陈德泉,苏中波,曾仕将,苏为政,林铭字,林赛杰,林小森,杨松麟,余俊,温州玉苍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彬彬,: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45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爱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卿超(有名陈明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春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中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仕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为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铭字,现在苍南县灵溪镇玉苍大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赛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松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玉苍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湾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苏为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五中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光,总经理。上诉人林彬彬因与被上诉人黄爱辉、陈女、谢卿超、苏春兰、陈德泉、苏中波、曾仕将、苏为政、林铭字、林赛杰、林小森、杨松麟、余俊、温州玉苍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彬彬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彬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