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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秋兴与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秋兴,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13号原告:姚秋兴。被告: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姚庄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朱苗,镇长。委托代理人:薛荣华,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徐斌,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秋兴与被告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秋兴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秋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由原告姚秋兴承担。审 判 长  王一川审 判 员  鲁 军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