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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飞龙海沙淡化有限公司与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飞龙海沙淡化有限公司,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4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飞龙海沙淡化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3480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穿山黄沙码头。法定代表人:周飞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1848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429号。法定代表人:陆秋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飞龙海沙淡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飞龙海沙淡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1984.5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54.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飞龙海沙淡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