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27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