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和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关系不好。2010年10月26日,被告陈某伙同其父亲、妹妹一起殴打原告徐甲。目前原告徐某离家半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被告陈某答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好。去年还购买了商品房。夫妻偶尔争吵是有的,感情没有破裂。2010年10月26日是原告徐某无故殴打被告陈某某在先,后又与被告陈某的妹妹吵架。被告陈某不愿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认识、恋爱,199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和一个某。女儿徐乙于1997年10月19日出生,现年14岁;儿子徐丙于2008年11月30日出生,现年3岁。2010年10月26日,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及其妹妹发生吵架。目前原、被告因夫妻不睦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两个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虽因夫妻不睦分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相互体谅,夫妻和好还有可能。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建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