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小东与范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东,范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601号原告:吴小东。委托代理人:叶向明。被告:范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东与被告范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小东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8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小东负担。审 判 长  施文卫审 判 员  丁国芳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来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