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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有红与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曲江水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红,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曲江水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156号原告赵有红。委托代理人管祥。委托代理人刘侠,系原告岳母。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曲江水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郊水厂路1号。法定代表人牛西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郑虹,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红与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曲江水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红于2010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有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巧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