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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建阳市××萤石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建阳市××萤石矿,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金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592号原告浙江××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义乌市××路××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乙。被告李某某。被告建阳市××萤石矿,住所地福建省××市××路××号。负责人陈某某。被告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北苑工业区丹晨二区1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告金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建阳市××萤石矿、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金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4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建华审 判 员 王春洋审 判 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