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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邵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申请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刘和平,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邵伟,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文伟工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邵鸥,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和平路支行客户服务经理。被告:陕西文伟工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与被告邵伟、邵鸥、陕西文伟工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平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邵鸥在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和平路支行公积金账号:XXXXXXXX。原告刘和平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邵鸥在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和平路支行公积金账号: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玉萍审判员  甄方民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晁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