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新民诉被告王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民,王进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孙新民,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一巷9号。被告王进武,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姜杨村屈家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民诉被告王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民于2010年12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新民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孙新民负担。审判员 同小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