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民终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某、施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某,施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民终字第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上诉人施某某某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环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8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环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耿 延 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沈宝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