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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倪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与倪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保字第6号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倪某某。申请人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倪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某某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副食品市场商住楼十一单元602室套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倪某某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副食品市场商住楼十一单元602室套房一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2年12月2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