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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文俊与杭州百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俊,杭州百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蒋文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辰。被告杭州百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正。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俊诉被告杭州百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文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文俊负担。审 判 长  孙金林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路 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