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东江与山西省五阳焦化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江,山西省五阳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郭东江,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郭家岗村。被执行人山西省五阳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五阳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但被执行人山西省五阳焦化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五阳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7816.69元,(其中执行费240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胜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