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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92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叶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朱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4日,被告何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得人民币4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何某某、叶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何某某于2009年3月4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何某某、叶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何某某、叶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何某某、叶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4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朱某某借到人民币肆拾万元正,借款日期2009年3月4日。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有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款时发生在被告何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叶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何某某、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