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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当家人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与缪焕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焕彬,温州当家人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焕彬。委托代理人倪立赶。委托代理人张金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当家人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珍。委托代理人伊娜。上诉人缪焕彬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缪焕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