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振华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振华,住杭州市江干区双菱新村**幢**号***室.因本案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永华、汪涛。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振华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振华及其辩护人杨永华、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3月底,被告人曹振华利用其担任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庆春店日化处个人护理科科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在与客户蒋晓芳发生业务过程中,采取多销售货物少做帐,复印小票重复提货的方式侵吞货款差额;或开具工作联系单让蒋晓芳提货,销售情况不做帐,侵吞所收货款;或擅自决定将公司货物以补差价的形式让利给蒋介石晓芳,小收货款,并侵吞所收货款,造成单位价值人民币739254元的货款损失。被告人曹振华侵吞的上述货款中,120500元系让蒋晓芳直接存入其个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贴622848031088773510),对于侵吞的蒋晓芳支付的电子消费卡,被告人曹振华以9.3折至9.5折的低价销售给葛余海、王锡山进行套现。被告只曹振华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赌债及赌博,至今未退还单位。同年4月1日,被告人曹振华被单位保后人员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振华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振华对上述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辩解称145箱货大概6万元的货款没有查证;另赠品不能当商品来定价。辩护人称,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曹振华伙同“李永力”(另案处理)为在杭州进行汽车过户、购买新汽车的非本市暂住人员大量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后出卖,从中牟取利益。其中由“李永力”联系需办证人员并将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曹振华,由曹振华前往本市三塘社区编造虚假暂住地住处后申请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办证成功后,曹振华再将上述《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交给“李永力”,由其最终卖给需证非本市暂住人员。至案发,曹振华通过上述方法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00余本。2010年5月27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将被告人曹振华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曹振华供述,其在2010年4月开始以“李永力”为上家,为他人办理虚假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00余本,获利3000余元;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曹振华为他人办理虚假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同时辨认出被告人曹振华;证人魏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曹振华在上述期间为他人大量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数量有几百本,并在登记上标注“WC”等记号的事实,同时辨认出被告人曹振华;证人马某、张某、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振华办理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上的地址是虚假的事实;居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及查询光盘,证实被告人曹振华买卖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220余本。上述被告人曹振华供述的为他人办理假证的经过及被抓情况与上述证言相吻合,且有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银行明细对帐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相吻合。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振华办理假证的数量有几百本的内容,与其记载的标注由曹振华办理的临时居住证的数量220余本的内容相吻合,故应认定被告人曹振华办理的假证有200余本。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振华非法为他人办理并向他人出售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振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骆 燕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人民陪审员 陈学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麟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