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德法与高振前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法,高振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法。被执行人高振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振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振前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为保证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振前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3982.52元至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东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隋卫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