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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汴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路路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路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汴刑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路路,又名薛路。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路路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路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薛路路不服,以“没有参与2010年元月初的盗窃,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268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 兵审判员 施 建 领审判员 周 志 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