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潘某探视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被执行人潘某,男。本院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某探视权一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在本申请前曾向本院申请四次,目前尚未执结。而且按本院(2007)新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熊某某利每月中旬的星期五下午六时到星期日下午六时;每月下旬的星期五下午六时到星期日下午六时对潘某某有探视权,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但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的申请没有具体的探视时间,此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2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