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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970号原告唐某某。被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某某、邓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唐某某以2008年12月13日被告蒋某某向其借款50000元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有关事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对此已予以受理。根据现有的事实与证据,本案性质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由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认定。如经过相关职能机关的认定,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