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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范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宁波××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宁波××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中路。法定代表人:劳永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范某某、宁波××器具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将该系列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宁海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宁公经立字(2010)072号立案决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霞审 判 员  仇玉莉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戴淑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