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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983号

绍兴×××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马某某,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983号

原告:绍兴×××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城区××东路与××路交叉口。

负责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绍兴县×××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

被告:马某某。

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马某某、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锡芳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