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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文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甲与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叶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叶甲。被告:叶乙。原告叶甲为与被告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乙的委托代理人赵国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叶甲起诉称:2001年被告叶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某告借款28000元。2005年12月26日,被告叶乙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10‰。2006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对2005年12月26日之前的利息进行结算,被告仍拖欠利息80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叶乙偿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2010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的事实;被告叶乙出具的借条二份,以证明被告向某告借款未还的事实;被告叶乙户籍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叶乙未作答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无异,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被告叶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某告借款28000元。2005年12月26日,被告叶乙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10‰。2006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对2005年12月26日之前的利息进行结算,被告仍拖欠利息8000元。本院��为:原告叶甲与被告叶乙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叶乙向某告叶甲借款后,即对原告负有返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可以随时向某告归还借款;原告也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叶甲归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叶甲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乙借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叶乙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爱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