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杨保林放火罪,杨保林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杨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60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被告人杨保林。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保林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12月2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向本院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撤诉。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都琍华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