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四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安清与蔡国文、凌秋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四初字第9号原告郑安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2X。被告蔡国文,男,澳门居民,证件号码:7413963()。被告凌秋媛,女,澳门居民,证件号码:1378259()。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安清诉被告蔡国文、凌秋媛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安清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国文、凌秋媛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安清撤回对被告蔡国文、凌秋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安清负担。审 判 长 伏 峰代理审判员 吴明星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二○一○一年十二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