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齐某某的送达地址多次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学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