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65号
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某某。
被告:毛某某。
被告:刘甲。
被告:汪某某。
被告:宋某某。
被告:刘乙。
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毛某某、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某、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2008年12月22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毛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期限为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11月20日止,月利率为8.37‰,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某某,并由被告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毛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按约定归还利息。故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毛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由被告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农某某用社借款借据》各1份,以证明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某某于2008年12月22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并由被告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毛某某、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庭审中,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毛某某、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未到庭,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可以证明被告毛某某向原告借款、被告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及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12月22日,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某某、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毛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期限为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11月20日止,月利率为8.37‰,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某某,如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加收约定利率50%的罚息,被告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在合同中签字,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其中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五被告至今未支付利息。现原告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毛某某向原告借款,双方为此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毛某某出借了合同约定的款项,被告毛某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利息,但被告毛某某至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其行为显然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被告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在借款合同中签名,自愿为被告毛某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作为保证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院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毛某某、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计算至2010年6月12日止的利息为13361.53元;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
二、被告刘甲、汪某某、宋某某、刘乙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志新
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
代理
审判员 魏建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