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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时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刘立忠代审判员  李文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