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617号申请人刘树泉。被执行人李廷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树泉与被执行人李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乐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刘成信
审判员 桑恒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