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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法执字第617号

刘树泉与李廷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树泉,李廷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617号申请人刘树泉。被执行人李廷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树泉与被执行人李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乐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刘成信

审判员  桑恒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