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8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骆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708254123
被告:金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骆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叶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某某、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起诉称:被告骆某某、金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骆某某于2008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讨,该200000元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判令:
一、被告骆某某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3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金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为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09年3月13日。被告骆某某、金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何某某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骆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金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骆某某、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10月13日,被告骆某某经被告金某某担保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3月12日止;并约定被告金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该款被告骆某某分文未还,被告金某某也未尽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骆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及时返还的,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金某某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某某、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09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金某某对上述债务及被告骆某某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被告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4678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 某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