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3197号
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林某某所有的财产(以1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某某所有的财产,总价值以1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3197号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31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林某某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解放街南方大厦1404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66.4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339302,地号1-09949906-6-74)。在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转让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3197号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31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扣押被告林某某名下牌号为浙c×××××长安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s4bdb1d94a012711、发动机号jl465q5*456m10880*)、牌号为浙c×××××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p1aa29p89la08063、发动机号m550163908948)。在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转让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书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