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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105号

赖某某与陆甲、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某某,陆甲,陆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105号

原告:赖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被告:陆甲。

被告:陆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陆甲、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对被告陆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