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105号
原告:赖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被告:陆甲。
被告:陆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陆甲、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对被告陆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