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姚发龙与施能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发龙,施能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46号原告:姚发龙,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宗汉见发钢管租赁站业主,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如元,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能干,男,约42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发龙诉被告施能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4元,本院依法收取1292元,由原告姚发龙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