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起被羁押于安徽省望江县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何炯珉
审 判 员 赵恒丰
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灵锋 来源:
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起被羁押于安徽省望江县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何炯珉
审 判 员 赵恒丰
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灵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