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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无业。2010年9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郭伟(在逃)预谋后窜至本市东二环千家粗粮饭店门前,将被害人曹某停放在此处的钟爱一生黑色踏板电动车1辆(评估价值1120元)盗走,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