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王新民,男,194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退休职工。被告: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1号。负责人:赵荣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玉平,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勤良,男,经开速递分公司经理。被告: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凤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玉平,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民与被告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民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新民负担。审 判 长 窦春育审 判 员 范合瑞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霍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