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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石甲等与朱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石甲,石乙,朱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周某某。原告:石甲。原告:石乙。法定代理人:周某某。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朱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朱乙。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河滨××路××号。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石甲、石乙与被告朱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龙言英治疗尚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邬勤怡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费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