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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某。被告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马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