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吴民一初字第265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吴学良与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蒋莹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良,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蒋莹,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吴民一初字第2659-1号原告吴学良。被告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东南村。投资人庞建刚。被告蒋莹。被告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路。法定代表人钱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良诉被告张家港市宏利龙骨型材厂、蒋莹、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良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及股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所有权登记在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村的6、7幢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816.0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00××19。二、查封所有权登记在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的1、2、3、4、5幢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7310.2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00××30。三、查封所有权登记在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的1、2、3幢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3458.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00××86。四、查封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座落于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村、向阳村面积为21017.2平方米(证号分别为06170359、06170360;面积分别为11199平方米、981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五、查封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投资在张家港市锦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亚青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各百分之九十的股权。上述查封的价值以人民币15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远志代理审判员 苗郑青代理审判员 麻 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