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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成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赵天平、李平、陈安武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太如,万容生,郑娟,唐佳韵,赵天平,李平,陈安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0)成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太如。委托代理人刘民利,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容生。委托代理人刘民利,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娟。委托代理人刘民利,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佳韵。法定代理人郑娟。委托代理人刘民利,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天平(绰号:小飞)。辩护人易然,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黄成锐,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平(绰号:小平)。辩护人屠传孝,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安武(绰号:“小武”)。指定辩护人余明全,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以成检刑一诉字(2010)第257号起诉书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太如、万容生、郑娟、唐佳韵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平及其辩护人黄成锐、被告人李平及其辩护人屠传孝、被告人陈安武及其辩护人余明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太如、万容生、郑娟及代理人刘民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1月25日21时许,郑被告人赵天平、李平伙同郑勇(另处)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1号“万家灯火娱乐会所”玩耍。郑勇因琐事殴打了该会所工作人员及在此经过的该会所负责人张某、经理张某(另处)。因怕对方报复,郑勇让被告人赵天平准备工具到万家灯火备用。被告人李平即打电话让陈安武带工具到会所,随后被告人陈安武便携带三把匕首来到会所,将匕首交给了李平和赵天平。张洪鑫被殴打之后,将此事电话告知了唐聪。唐聪在接到张洪鑫的电话后,即带人来到会所找到郑勇等人所在的V333包间,与其发生打斗。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闻讯冲至V333包间,郑勇便让三被告人追打唐聪等人,三被告人在会所三楼电梯附近追上唐聪后即持匕首朝唐聪的头面部、胸腹部、背臀部等部位猛刺数十刀。经法医鉴定,唐聪死因系急性大失血、右侧血气胸死亡。三被告人作案后与郑勇逃离现场,逃跑途中郑勇让三被告人将作案工具丢弃,并出资一万元让三被告人出去躲藏;事后郑勇又交给了三被告人三部手机及三张手机卡,便于联系。三被告人于3月2日被挡获归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依照上述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共同犯罪,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三被告人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太如、万容生、郑娟、唐佳韵以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赔偿丧葬费14281.5元,唐佳韵抚养费92284.5元,万容生赡养费217140元,死亡赔偿金27808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900元,共计600757.5元。在庭审中,被告人赵天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被告人赵天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天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赵天平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赵天平及其家属愿意进行赔偿。被告人李平提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被告人李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理由:1、被告人李平是从犯。2、被告人李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3、被害人方有重大过错。4、被告人李平无前科等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安武提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被告人陈安武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理由:1、被告人陈安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陈安武是从犯;3、被告人陈安武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郑勇(另处)邀约被告人赵天平、李平等人在外就餐。当晚9时许,又一同来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1号“万家灯火娱乐会所”玩耍。期间郑勇因琐事先后殴打了该会所工作人员及该会所负责人张曦、经理张洪鑫(已判)。张洪鑫被打后,将此事打电话告知了唐聪。被告人赵天平叫被告人李平准备刀具,被告人李平即打电话通知陈安武带刀具到该会所,随后被告人陈安武携带三把刀具来到万家灯火V01包间找到李平,将刀具分别交给被告人李平和赵天平。唐聪接到张洪鑫电话后,随即带领数名男子来到会所,在张洪鑫的示意下,唐聪等人来到郑勇等人所在的V333包间,与郑勇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闻讯后冲进V333包间,而后转身追赶已逃离的唐聪。后在该会所三楼过道上,三人追上持刀的被害人唐聪,共同持刀朝唐聪的胸腹部、背部等处猛刺数刀,而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因锐器刺击右背中部外侧及腰部左侧,急性大失血、右侧血气胸死亡。同年3月2日,被告人赵天平、李平在成都市高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陈安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赵天平、李平、陈安武的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天平家属自愿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人李平家属自愿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陈安武家属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上述款项现已交至本院。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1月25日22时30分许,110指挥中心接群众电话报报称,高新区紫荆西路8号“万家灯火”娱乐会所内有人被杀。2、挡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2010年3月2日在高新区芳草辖区玉虹巷2号将赵天平及李平抓获;后在龙泉驿区十陵镇兴业街一住房内将陈安武抓获。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万家灯火”。从V333包间外侧过道向西至V02包间向南延续至A10包间门前沿途发现多处血迹,从A10包间沿内侧过道一直延续至酒品展示柜沿停发现多处血迹,三组酒品展示柜中间一组展示柜玻璃柜门破裂,酒柜玻璃上及相临墙面上发现多处喷溅血迹。现场血迹按1到38号标示牌予以标记。V333包间位于会所北侧中央,为一面积约40平方米带卫生间大包间。坐北向南,包间内靠北墙和西墙分别放置有两组沙发和两张茶几,沙发和茶几上均散落有被打碎的玻璃杯碎片、水果残渣等,在沙发和茶几表面发现多处血迹。位于包间东侧电视墙上的三台液晶显示器表面发现新鲜破损。电视墙以东地面发现破碎的花瓶,台灯。包间中央不规则放置有一张沙发和两张被打倒的条形凳子。在V333房间提取血迹12处,烟头8枚,提取杯具器皿表面指纹多枚。A10包间位于会所吧台西侧,是一间约10平的小包间,在包间内玻璃杯上提取指纹多枚,烟灰缸内提取烟头12枚。在V01包间位于包间的北侧,V333包间西面,东西两侧分别是A12和V02包间,在包间内烟灰缸内提取烟头7枚,有机玻璃烟嘴1个,在拉罐饮料和玻璃杯上提取指纹多枚。4、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唐聪胸腹、背部有多处锐器创,被害人死亡原因为因锐器刺击右背中部外侧及腰部左侧,因急性大失血、右侧血气胸而死亡。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相互指认同案犯。6、提取笔录。证实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兴业街37号3单元5号房内提取一件凯罗纳牌黑色休闲服、一件黑色休闲西服;在赵天平正在使用的红色琪达轿车上的编织袋内搜出一件棕色夹克。7、成都市公安局物证所公(成)鉴字(2010)148号鉴定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13处血迹以及从A10包间内提取的一枚烟头经鉴定与唐聪一致。8、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9、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涉案人郑勇在逃,已上网追逃。10、万家灯火娱乐会所监控录像光碟一张。证实被告人陈安武、李平、赵天平三人持刀追杀唐聪的过程。11、证人张洪鑫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晚8点半左右,张洪鑫到会所上班,一个服务员告诉张洪鑫会所的商务经理梁海军被V333包间的客人打了,而且受伤有点严重。于是张洪鑫到咨询台看是谁订的包间,当时张洪鑫一转身就看见有一名男子在咨询台不远的地方在问总经理张熙:“认不认识我?”张熙回答说:“哥,我不认识你”。接着那名男子就动手打张熙,还边打边说:“我是三哥你认不到嗦?”。就在这时王强也出来制止,张洪鑫就迎面对着自称三哥的男子说:“哥,什么事?是不是有误会?”这个男子说:“你还多嘴”。这时从旁边又窜出两个小伙子,他们同时打张洪鑫,自称三哥的男子拿出一把刀,对张洪鑫说:“老子一刀把你捅了!”旁边一个小伙子见状就把刀子抢过去了,随后三哥还把咨询台上的电脑打了一下,并威胁说“老子要你万家灯火关门!”由于张洪鑫鼻子流血就到A09包间休息,随即张洪鑫打电话问张曦今晚上究竟怎么回事。后来他们找到钱总问究竟怎么回事。钱总说是三哥他们打的人,三哥是万家灯火的股东。张洪鑫找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张洪鑫后来电话联系了唐聪。当时张洪鑫给唐聪打电话说这件事是因为唐聪是社会上混的人,张洪鑫想叫唐聪出口气争个面子。后来一个员工告诉张洪鑫A10包间有人找,进去之后就看到钱总、唐聪和他带来的5个朋友坐在包间里。唐聪就问张洪鑫的头上的伤是怎么回事,张洪鑫说被是V333包间的客人打的。唐聪听后很生气就说过去看一下是什么人,于是唐聪就把他带来的朋友一起叫上去V333包间。到后听见包间里面没有音乐声只有打斗声,于是张洪鑫就推开V333包间的门,当时看见唐聪的脸上被划了一刀,里面男男女女有十多个人,场面打的很混乱。张洪鑫看见唐聪带的几个人朝他方向跑来,同时从V01包间窜出三名男子手上提着刀往唐聪和他的朋友追上去,张洪鑫就走了。12、证人张建华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吃完团年饭后到万家灯火会所耍,后郑勇和一帮男子打起来了,张建华走出包间,见郑勇的3个兄弟拿刀在捅一个男子,脚也在踩,把那男子捅翻后,郑勇就带着几个兄弟走了。13、证人杨丽娟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杨祖一公司团年一起吃完饭后到万家灯火娱乐会所唱歌。他们是9点左右到的包间,10点过冲进来6、7个小伙子和包间里的男的打起来,他们将杨祖一拉出去了。杨丽娟看见杨祖一头上青了一团。打了一会儿对方就出去了,随后他们也走了。挨打的人有杨哥、江立,还有个矮个子男的。14、证人冷红、邹洁、杨祖一证言。三人证言同杨丽娟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15、证人江立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因公司吃团年饭,自己酒喝多了,后到万家灯火就倒在沙发上睡了,自己也不晓的被谁打了。16、证人郑成证言。证实当天吃完团年饭后到万家灯火紫荆店去唱歌,当时进的是一个包间,里面有杨总、杨姐、郑勇,还有3女2男。耍了2个小时左右,突然进来7、8个小伙子,就动手打我们包间的人,郑勇被打倒在地上,郑成当时还上前去扶了他一下,然后郑成就扶杨总出了包间,在包间门口对方还打了两下杨总的脸。17、证人钱庭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0年1月25日下午3点,郑勇打电话让钱庭跃给他订个包间,订的是333包间。晚上9点过钱庭跃到公司,客户副总黄强来告诉钱庭跃说333包间的人把管理人员打了。钱庭跃到333包间,见郑勇和几男几女在,钱庭跃当时问他怎么回事,郑勇说几个娃娃不懂事,认不到我。后在迎宾台附近,保安队长赵付来告诉钱庭跃,张洪鑫喊了人来,在A10包间。钱庭跃去看,见房里有7、8个小伙子,有个叫“飞机”。当时“收音机”就说我们的人打了他的人,并喊张洪鑫带他们去找人。钱庭跃当时还劝张洪鑫不要去,事情闹大了不好处理。之后我又转了几个包间出来走到A10和A9包间之间,见“飞机”那伙人中有6、7个人从楼梯向外跑,“飞机”往酒廊后区跑,后面有3、4个小伙子拿起刀在追,追到红酒廊里面听见玻璃打碎的声音,这时“飞机”被那几个人追出来跑到操作间门口绊了一跤,当时“飞机”是脸朝地背朝上,追他的3个人冲上去用刀刺,这3个人对“飞机”打了10多下就坐电梯跑了。钱庭跃见“飞机”躺在地上,脸上有血,人已没声了。钱庭跃马上让服务员打了120和110,追“飞机”的4人中,钱庭跃认识“小罗”、“小飞”,他们都是郑勇的小兄弟。“小飞”拿的是30公分左右的刀,另两人拿短刀,对小罗没注意。钱庭跃辨认出赵天平就是持刀追杀死者的人之一,赵天平当时右手拿了一把刀。18、证人张曦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21时左右,经过3楼吧台,郑勇带了5、6个人,一碰见张曦就问:“认得到他不?”张曦说不认识,郑勇就用拳头打张曦,张洪鑫和王强就过来护张曦,结果也被打了。郑勇当时带的小弟娃也打了张曦。我被王强推到门后,过了会儿出来郑勇已经不见了。张曦就向公司反映了这件事,之后张曦就去找了钱跃。这时张曦听见喊打起来,出去一看,见从V01包间冲出来几个人,是郑勇带的那几个小弟娃,有2人提着刀,张曦忙退到A10包间,这时职工张倩进来,说有人被杀到了。后张曦在大厅地板上见躺了个人,脸上有很多血,之后警察也来了。并证实被打之后张洪鑫在房间里面打了个电话,内容是他挨打了,叫对方来喝酒。19、证人刘平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晚11点左右,听见从会所V区传来吵闹声,刘平随即看见V区有4、5个男子追打出来,前面跑的男子约三、四十岁,后面有三、四个男子在追,前面的男子从V区跑出来,由右至左,跑到吧台前面时,又围着吧台前的柱子绕一圈向会所的A区跑去,刘平跑到厨房把门反锁,听见外面很吵。过了20分钟左右刘平才打开门出去。20、证人李涛证言。证实333包间的人打架,具体情况不清楚。听同事说333包间是钱总订的,包间的人是晚上9时左右来的,有7、8个人。21、证人连珊珊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晚10点左右,连珊珊看见一个小伙子从V区跑出来,前面跑的小伙子身上有血,连珊珊被吓到了,就跑到厨房去了。后听对讲机说120来了,见120将被打的小伙子抬走了。22、证人苟信龙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自己在V02包间服务,大概10点半,苟信龙到吧台拿冰,发现一个人浑身是血躺在吧台前地上。23、证人徐兴明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21时许,徐兴明和梁海军在V666包间前的休息区内休息,有3个人朝他们走过来,其中一个人走到梁海军正对面问:“认识他不?”梁说不认识,这人就说他姓郑,叫郑勇。梁问有什么事?郑勇右手边的人说连勇哥都不认识,就动手殴打梁海军,徐兴明准备拉架,见郑勇拿了把刀出来准备捅梁海军,徐兴明赶紧走了。才走了两三步,郑勇说这还有一个,他们又冲过来打徐兴明,徐兴明就晕了,醒的时候,打他的人已走了。24、证人谌继欢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21时30分左右,谌继欢在333包间服务,来了10多个人,5女8男。后面的几个男的在打我们的工作人员,后来他们又开了V01包间。到了10点左右,进来5、6个男子,他们先把音乐关了,然后指着一个男子骂,又开始摔东西、打人。谌继欢赶紧出了包间躲到隔壁包间。过了10多分钟,听见没声音了,谌继欢又回到333包间,里面有2个男子,脸上、头上都有伤,谌继欢还递纸给他们擦血,一个男子边摔东西边骂,我又出去了。25、证人张超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晚10时许,有5、6个二三十岁的男子进333包间,张超跟着他们,在门口我听见包间有玻璃碎的声音,张超意识到打架,忙通知了保安,正在联系时,刚进去的人就跑出来了,同时追出来了3个小伙子,至少2人提刀,边追边骂。3人追到过道拐角的地方,因看不见,听见一个人被打,张超往后退,见被打的人往这边退,挨打的人就是前面5、6个男子中跑最后的那一个,因为他跑出来时,脸上已经有一道刀伤了,挨打的人被打趴下了,但张超没注意他们用刀没有,其中一个人喊走,临走时,他们又转来踢了那人几脚才走。张超急忙喊报警,期间333包间有个男的准备再去教训躺在地上的那个男子,包间出来的人把他拉住了,还有一个男的过去看了地上伤者的情况。26、证人赵付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晚21时许看见郑总带了5、6个人,让我带到333包间。在V888包间外我见郑总带了3个男子和公司员工胖子和小明不知为何发生了纠纷,他们4人一起在打,小明还被他们打翻在地。赵付当时只听见郑总问胖子是否认识他,胖子说不认识,郑总就打他。后我将此事汇报了张曦。之后赵付到A09包间见钱总。张总、张洪鑫都在,听他们说张洪鑫也挨了打。我出来走到三楼大厅,过了会儿见5、6个小伙子来找张洪鑫,后来他们进了A10包间。后钱总进了A10包间,过了几分钟,钱总出来,赵付就陪他到消防通道处打电话,一会儿来的那5、6个小伙子就往一楼跑,赵付和钱总返回大厅,见红酒廊的地上躺了个人,全身是血,后120和110都来了。27、证人陈川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晚因收银员罗丽娟过生,他们都在A12包间耍,后听人说有人打架,就走出包间看情况,听说是胖哥(梁海军)被打了,他说是一个叫勇哥的人打的,我忙将他送到医院去。后来听说一个客人被杀了。28、证人邹建兵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晚10点左右,听服务员说有人在打架,邹建兵在666包间门口见一个客人在打2个工作人员,之后又从333包间出来2、3个男子,主要是打小明,之后他们几个人冲到大厅。当时总经理张曦刚从电梯上来,他们又打了张总几下,骂了几句,当时张洪鑫和王强也在,那几个人又打了张洪鑫,之后就返回333包间了。过了40多分钟,邹建兵听见333包间又打起来了,刚准备过去,见所有人冲出来,其中有人提着刀。邹建兵就到监控室去看,从监控上看见有3个男子在666包间门口酒柜区殴打一个男子,有2个男子持刀砍伤者,另一个男子用一把黑色手枪指着伤者头部,过了3、5分钟,邹建兵出来见伤者躺在大厅,邹建兵马上打120。后警察和120来了。刀是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枪是黑色的,有20厘米长。29、证人李洪证言。证实2010年1月25日晚11点多,郑勇给李洪打电话说:他在紫荆店与别人打起来了,并说给我添麻烦了,不好意思。并证实郑勇未持有万家灯火股份。30、被告人李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1月25日下午,“小飞”打电话给我,叫我晚上一起吃饭,我们到一家酒楼后,“小飞”说是郑总公司的人在一起吃团年饭。大概晚7、8点钟,“小飞”说到“万家灯火”去耍,我们就坐郑总奔弛车,车上有我,“小飞”,“老五”,郑总,另外还有一个胖子,我不认识。到“万家灯火”,我到外面买了一条烟,上楼在吧台,我看见郑总在打一个男子,像是“万家灯火”的工作人员,当时“小飞”在旁边打,我也上去打了那个男子几下,踢了他一脚。打了之后郑总安排我们到“111”包间,他和其他人在“333”包间。赵天平让我打电话给陈安武,让他送几把刀来,怕等会儿有事,于是我给陈安武打了电话,让他带刀来,大概晚上10点过陈安武就来了,进包间后,他给我和小飞分别一把猎刀。又过了几分钟听见有个女的喊333包间打起来了,我和小飞、老五三个就冲了进去,看见有4、5男子正在打郑总他们,并且看见他们有人手上有刀,之后包间里的那4、5个男子就冲出包间跑了,当时郑总叫了一声“追”,他们三人冲出包间追那几人,我从裤包内把猎刀拿出来,小飞和小五也把刀拿出来,跑到大厅,我们把走在最后面那个男子拦了下来,对他进行殴打,当时那个男子的脸还有血,李平用刀在他屁股和腰上戳了两、三下,用脚踢了他几脚,“小飞”和“老五”也围着那个男子在打,他们手上也拿着刀,但具体剁的哪我没看清。打了那男子后,我们三人冲到电梯门口,碰到郑总,随后就离开了现场。事后“小飞”告诉我那天打人是因为郑总原来是“万家灯火”的股东,后来被人踢开了,他气不过才去打那里面的工作人员。李平辨认持刀伤人的陈安武;指使伤人的郑勇;持刀伤人的赵天平(小飞)。李平指认了作案地点。31、被告人赵天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1月25日“勇哥”在“万家灯火”紫荆店打了那里的经理和服务员,我和李平也帮了忙的,后我劝勇哥走,害怕对方来报复,他说没的事,要是有人就找人来帮忙,没人就找几把刀来。我叫李平给陈安武打电话,让他带几把刀来。陈安武来到V01包间后,他拿了一把刀给我,拿了一把给李平。后来听一个女的喊打架了,我就先冲到333包间,看见几个男子在用桌上的杯子朝勇哥他们砸过去,勇哥的头上在流血,他往他面前的小伙子脸上划了一下,那人转头时我见脸上有血,对方的人就往外跑,我忙问勇哥怎么回事,他说他都挨打了,让我们去把人逮到,整死。我听后就往包间外追,并把刀拿了出来,李平和陈安武也跟在我后面,我们3人在3楼电梯口附近追到脸上有伤的小伙子,用刀从他后面捅过去,他用刀反过来捅我,把我左手大臂下刺伤了,我用刀向他的腹部刺了一刀,当时我是右手握的刀,刀尖向前剌向他的,过后那人被我、李平和陈安武追到收银台旁过道,他倒在地上,我当时上去用刀朝他屁股左侧或左后腰部刺了一刀,当时他用左手来挡我的刀时,将他的左膀划伤了,我还用脚朝他头上踢了两、三脚,李平和陈安武当时也上来和我一起用刀捅,还用脚踢,把那小伙子彻底打来倒在地上,我们就走了,和勇哥一起离开了现场。赵天平辨认出陈安武、李平;辨认出郑勇是1月25日那天打架就是因为郑勇惹事。赵天平指认了作案地点。32、被告人陈安武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1月25日晚21时左右,陈安武接到李平的电话说他们在万家灯火紫荆店惹了事,可能对方喊了人来,要打架,让我带几把刀去。我就带了三把刀,打的去的。到了后李平把我带到了一个包间,里面有“小飞”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才过了一、二分钟就有女服务员来推我们的包间门,说那边有人打架,“小飞”和李平就冲了出去,我也马上跟了出去,冲进333包间,我看见包间里面有几个人头上有血,一名男子从包间跑出来,脸上被划了一刀还在流血,听见勇哥在喊,把他们逮到,弄死他们。听见这个以后,我们就把刀拿出来,追赶那群人,把脸上被划破的那名男子追赶到了,我们就打那个人,他左手拿刀捅我们,把我们三个都划伤了,然后我们三人也用刀捅他,那个人看打不赢我们,他就往收银台方向跑,我们追上后就围着他打,并用刀捅他,我拿着刀往他的右后侧腰部捅,连续捅了他3、4刀,“小飞”和李平也拿刀在往他身上捅,反正很乱,具体是怎么捅的陈安武没有看清楚,被害人被打倒在地后,陈安武又从旁边的一个小桌子上拿了个玻璃烟灰缸往那名男子的头顶砸去,烟灰缸当时就被打烂了,他们见他没有反抗了,就离开了。事后陈安武听“小飞”说:“勇哥”以前是“万家灯火”的股东,被退股后就很不高兴,当天晚上他喝了酒就想到“万家灯火”找点茬。被告人陈安武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10号)“勇哥”;二组照片中的(9号)是李平;三组照片中的(4号)是赵天平。被告人陈安武指认作案地点公诉机关所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此外,在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口材料,证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2、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花费的部分车费等费用。3、原告人唐太如、万容生独生子女证,证实被害人唐聪系唐太如、万容生独子。4、万容生残疾证、社区证明,证实万容生系残疾人且无经济收入。上述证据经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当庭出示,并交与被告人质证,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且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持刀刺杀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归案后,委托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及其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案发当时,三被告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不计后果持刀向唐聪要害部分连刺数刀,并最终致被害人死亡,三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对三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天平、陈安武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天平系偶犯、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虽与事实一致,但被告人的作案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此情节并不足以减轻对其处罚;所提被告人赵天平、陈安武如实供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平、陈安武的辩护人所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平、陈安武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平、陈安武行为积极主动,与同案犯密切配合,共同造成被害人死亡,二人并非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平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方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均不能冷静处理,对矛盾的激化均负有一定责任,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平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太如、万容生、郑娟、唐佳韵请求判令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赔偿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唐佳韵抚养生活费、万容生赡养费的诉请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赔偿金额依照证据及法律规定标准酌情予以赔偿;所提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天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安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人赵天平、李平、陈安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太如、万容生、郑娟丧葬费11595.5元、住宿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900元,赔偿唐佳韵抚养费86856元、万容生赡养费217140元。对上述款项,三被告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仇 静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江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