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根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