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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根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彦雄